家门口的“中心”多了******
【新春走基层】
光明日报记者 赵秋丽 冯帆 光明日报通讯员 王跃伟
开栏的话
新年新气象,新春再出发。
时盛岁新,放眼神州大地,一个个充满生机活力、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就在你我身边;一个个奋斗创造奇迹、皆得所愿的美好故事,就在眼前。
本报今起开设《新春走基层》专栏,我们的记者跟随新春的脚步,走向田间地头、走进厂矿社区、走到沿海边疆,撷取最鲜活的素材,发掘最真诚的故事,捕捉最美好的情感,记录这个春天里的坚守、团聚、祝福和期盼。
让我们一起,聆听春天的旋律,感受昂扬奋进的时代脉动!
新春将至,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屯西村的老年活动中心,呈现别样的冬日“暖”意。活动室里年味儿满满,张贴了各种“兔年”年画、剪纸等作品,村里不少老人在这里的健身室、阅读室、书法教室享受多样文娱活动,传出阵阵笑声。
“只要有空,我就会来这里与老伙计们下下棋、练练太极,累了还可以在按摩椅上放松一下。”活动中心的常客村民傅文山感慨,“没想到老了还能享受到这样丰富的文化服务,很满足。”
傅文山的一席话说出了屯西村村民的心声。这几年,屯西村村民的钱袋子越来越鼓,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随之增加。屯西村村“两委”问需于民,进一步扩容村民活动场所,实现了文化有阵地、娱乐有设施、健身有场所、活动有保障,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不断为村民的幸福“加餐”。
屯西村党支部书记葛茂学介绍,2016年开始,屯西村正式开放老年活动中心,配套建设了健身按摩、图书阅览、音乐厅、舞蹈瑜伽、书法影视、棋牌娱乐等12个功能区,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健身、学习等全方位服务。除了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外,村“两委”还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文艺演出等公益活动,让活动室真正成为老年人交流、娱乐、健身、活动的好去处。
群众的需求在哪里,村“两委”的服务就跟到哪里。针对群众个性化的文化需求,屯西村重点建设了党群服务中心、青少年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物业管理中心、警务助理协调中心“六大中心”,让群众“进一个门、办所有事、享所有服务”。特别是2000平方米的地下活动中心,让村民连连称赞,他们不仅可以在这里跳广场舞,还可以办婚宴、办会议,环境设施好,一个活动中心,发挥多种用途,最大限度实现了资源共享。
“活动广场建在地下,我们晚上跳广场舞的时候,也不会打扰周围村民休息,各不耽误。”屯西村村民孔令洋说起村里的变化更是滔滔不绝,“现在,我们村民确实得到了实惠,生活有保障,精神面貌也大有改观!”
2021年,屯西村还建起了以汉字演变为主题的艺术馆——仓颉汉字艺术馆,参观者可以通过文物、字典、诗歌等多种形式了解博大精深的汉字演变史。艺术馆还设计了雕版印刷、活字印刷、古法造纸、纸艺作品等体验环节。
“我们用文化丰富心灵、陶冶情操,让大家在充满文化味儿的村里过得更舒心、更开心。未来,我们将进一步探索文化服务群众新模式、新路径,创新管理与服务模式,盘活用好现有资源,让广大村民在家门口得到更多实惠。”葛茂学说。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6日 01版)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