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中国现代桥梁之父,造桥炸桥皆因爱国!******
2023年1月9日
是我国著名桥梁专家、土木工程学家茅以升
127周年诞辰
他主持建造了第一座
由中国人自行设计的近代化公路两用桥
他是共和国的脊梁,最美奋斗者!
他,是学院的优等生
茅以升1896年出生于江苏镇江
小时候的他家境贫寒
总是被同辈讥讽
但他并不在乎他人的看法
自立自强!
1912年初
茅以升进入唐山工业专门学校预科
成绩名列前茅
1916年,他远赴大洋彼岸求学
在美国康奈尔大学
用一年时间便取得了硕士学位
之后
他又赴美国卡内基理工学院攻读博士
毕业时
他的博士论文《框架结构的次应力》
被认为达到了当时的世界领先水平
他的创见被称为“茅氏定律”
他,是战时的科学家
外国桥梁专家曾说
“中国人无法在钱塘江上建桥”
茅以升听到此话时,愤慨不已
发誓一定要打破这种谬论!
1934年至1937年
时任钱塘江大桥工程处处长的茅以升
在条件非常复杂的钱塘江上
主持设计并修建了全长1453米的
公路两用钱塘江大桥
钱塘江大桥于1937年9月26日通车
这是中国人自己设计和施工建造的
第一座现代钢铁大桥
是我国桥梁建筑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大桥宏伟,无奈战争无情
1937年11月
为不使大桥为敌所用
军事当局要求爆破大桥
12月23日傍晚,钱塘江大桥被迫炸毁!
茅以升含泪发誓
“抗战必胜,此桥必复!”
为阻止日军修复大桥以为之所用
茅以升亲自带走建桥的14箱资料
随后多年,他万里逃难
只为不让资料落入日军手中
终于1953年5月
钱塘江大桥铁路、公路重建并恢复通车
正是茅以升不懈的努力
捍卫了共和国的基业!
他,是最美的奋斗者
新中国成立后
1955年至1957年
茅以升受命主持修建了
我国第一座跨越长江的大桥
——武汉长江大桥
被称为“万里长江第一桥”
茅以升一生学桥、造桥、写桥
在中外报刊发表文章200余篇
主持编写了《中国古桥技术史》等书
为我国桥梁工程建设作出了杰出贡献
晚年,茅以升说:
“人生一征途耳,其长百年
我已走过十之七八
回首前尘,历历在目
崎岖多于平坦,忽深谷,忽洪涛
幸赖桥梁以渡
桥何名欤?曰奋斗!”
2019年9月25日
茅以升被评选为“最美奋斗者”
一生奉献,不负其名!
整理:焦子原
综合:人民日报、九三学社微信公众号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